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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_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閲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户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説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鑑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疾病的鑑定,由具有精神病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