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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精神鬱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司法鑑定精神鬱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訴訟過程中會經常需要用到司法鑑定。司法鑑定的項目較多,包括了工傷傷殘司法鑑定、交通事故司法鑑定等等,但精神抑鬱司法鑑定可能並不太被大家所熟知。下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司法鑑定精神鬱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相信會對大家瞭解相關知識有所幫助。

一、司法鑑定精神鬱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精神病司法鑑定委託書或精神病司法鑑定申請書;

(2)被鑑定人的案件情況;

(3)被鑑定人的疾病情況和病歷資料;

(4)被鑑定人的個人資料(身份證);

(5)被鑑定人的社會資料;

(6)鑑定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委託申請精神病鑑定流程

委託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應當攜材料到本中心辦公室備案,辦公室簽發《司法鑑定委託材料受領單》,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三、繳納鑑定費用

委託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應當按照規定交納鑑定費,司法鑑定中心精神病司法鑑定費標準參照省物價局新的收費標準。

四、精神病司法鑑定的受理

(1)司法鑑定中心在一般受理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工作,並出具完整、規範的鑑定報告。

(2)司法鑑定中心在實施鑑定前,鑑定人應預先閲卷,瞭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係的評定要準確。

(3)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鑑定的人員不少於三人(其中鑑定人不少於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後,參加鑑定的精神病司法鑑定人應當簽署鑑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5)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以《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鑑定人簽字並加蓋本中心公章後生效。

(6)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並將《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託機關或鑑定申請單位。

五、其他

1、抑鬱症又稱抑鬱障礙,以顯著而持久的心境低落為主要臨牀特徵,是心境障礙的主要類型。臨牀可見心境低落與其處境不相稱,情緒的消沉可以從悶悶不樂到悲痛欲絕,自卑抑鬱,甚至悲觀厭世,可有自殺企圖或行為;甚至發生木僵;部分病例有明顯的焦慮和運動性激越;嚴重者可出現幻覺、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狀。每次發作持續至少2周以上、長者甚或數年,多數病例有反覆發作的傾向,每次發作大多數可以緩解,部分可有殘留症狀或轉為慢性。

2、抑鬱症屬於精神司法鑑定的範疇。

精神抑鬱是一種十分嚴重的心理疾病,司法鑑定精神鬱抑要提供病人的診斷報告、治療記錄等等。精神抑鬱既然屬於疾病的範疇,司法鑑定機構就應具備相關的鑑定資質,如果該鑑定機構沒有鑑定資質,出具的鑑定結論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司法鑑定是要收取費用的,鑑定項目不同,收費也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