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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文書規範的內容

司法鑑定文書規範的內容

對於司法鑑定文書,是在訴訟過程中針對專門性的問題進行鑑定以後,鑑定部門出具的鑑定結果的文書類型。對於司法鑑定文書的製作規範需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司法鑑定文書的製作需要符合法定的格式。下面,本站小編為您整理製作司法鑑定文書的要求。

司法鑑定文書規範的內容

(1)司法鑑定能夠做出明確結論的,鑑定文書應寫明鑑定結論;因鑑定條件不足或其他原因無法做出明確結論的,鑑定文書可出具 鑑定意見。

(2)鑑定文書正文應當表明鑑定受理日期、鑑定委託機關和委託人、案件名稱、送鑑材料情況、鑑定要求、鑑定結論或鑑定意見、鑑定人、複核鑑定人、附件以及其他應當包括的內容。

(3)鑑定人、複核人在鑑定文書正文之後簽名蓋章,有技術職稱的註明技術職稱,同時加蓋司法鑑定專用章。

(4)鑑定(檢驗、審查、諮詢)人應當在司法鑑定文書上簽名並註明專業技術職稱,對鑑定結論進行復核的司法鑑定人應當在司法鑑定文書上簽名。司法鑑定文書經-簽發人簽發後加蓋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專用章。

(5)司法鑑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託人,兩份由司法鑑定機構存 檔。

(6)司法鑑定文書不得用文言文、方言和土語,不得涉及國家祕密、不得載有案件定性和確定當事人法律責任的內容,並規定了重新制作司法鑑定文書、司法鑑定文書無效的情形。

以上六項具體的規定就是在製作司法鑑定文書的時候需要遵守的具體規定,對於司法鑑定文書的製作,鑑定部門需要嚴格遵守制作要求,這樣才能是合法有效的鑑定文書。如果當事人對於司法鑑定文書確定的內容有異議的,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獲得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