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不負責任怎麼辦
一、司法鑑定不負責任怎麼辦?
向司法鑑定機構住所地或者司法鑑定人執業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投訴:
(一)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鑑定活動的;
(二)違反司法鑑定程序規則從事司法鑑定活動的;
(三)因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
(四)違反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規定的;
(五)司法鑑定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司法鑑定委託的;
(六)司法鑑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鑑定委託的;
(七)司法鑑定人經人民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
(八)司法鑑定人故意做虛假鑑定的;
(九)其他違反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的行為。投訴人應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書面投訴材料。投訴材料內容包括: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投訴請求以及
相關的事實和理由,並提供司法鑑定協議書、司法鑑定文書等相關的證明材料。投訴材料應當真實、合法、充分。
投訴人委託他人代理投訴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投訴人的授權委託書和本人的身份證明。
二、司法鑑定證據不被採用的情形有哪些?
規定指出,鑑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1、鑑定機構不具備法定的資格和條件,或者鑑定事項超出本鑑定機構項目範圍或者鑑定能力的;
2、鑑定人不具備法定的資格和條件、鑑定人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或者職稱、鑑定人違反迴避規定的;
3、鑑定程序、方法有錯誤的;
4、鑑定意見與證明對象沒有關聯的;
5、鑑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本不一致的;
6、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確實被污染且不具備鑑定條件的;
7、違反有關鑑定特定標準的;
8、鑑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的;
9、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的情形。
規定明確,對鑑定意見有疑問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通知鑑定人出庭作證或者由其出具相關説明,也可以依法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不負責任的主要表現形式包括在鑑定過程當中某些利害關係人根本就沒有迴避,司法鑑定人人為的修改了鑑定結論等。對於司法鑑定的這項工作一向實行的就是責任監督制,所以,絕不可能鑑定的結論司法鑑定機構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的,開頭也已經給大家解釋過,除非是因為申請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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