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筆跡鑑定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一、申請筆跡鑑定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向法院申請筆跡鑑定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鑑定人出庭作證同樣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鑑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3條之規定,答辯期為15天,因而舉證期限不少於15天,以便當事人有充分的準備時間,做到從程序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二、筆跡鑑定多長時間出結果?
司法鑑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託人説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複雜、疑難案件的鑑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並徵得委託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可見訴訟活動開始之後,也不是説什麼時候都能夠申請筆跡鑑定的,超過法定舉證期限的再申請筆記鑑定,法院就有可能不會同意,而且申請筆記鑑定也必須要跟本案要證明的事實有關,如果沒有什麼直接聯繫的話,法院也不會准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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