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申請的依據是什麼?
一、筆跡鑑定申請的依據是什麼?
筆跡鑑定申請的依據主要就是當事人認為對方拿出的筆跡文件證據有疑問,或者認為該證據存在一定的問題而希望有關部門進行檢查和鑑定以免出現假證的情況,而法院也會根據相關民訴關於證據的規定依法對這些文字類證據進行調查並加以採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依照《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委託具有專門知識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評定的活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的司法鑑定必須具備三個要件,即在訴訟中申請;由法官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而啟動;鑑定對象必須是訴訟中涉及到的案件事實方面的專業性問題。
據此,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的事項,必須是為審理案件查明事實,需要聘請或指派專家利用專門知識和手段,對各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人體損傷與機能、工程質量、會計資料等進行檢驗、鑑別和評定。不為查明案件事實所需要的,法官不得隨意啟動司法鑑定程序。
根據被告申請司法鑑定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瞭解到,如果被告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實,原有的鑑定結論存在鑑定機構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等其他情況的,就可以向法院重新申請進行司法鑑定。因此,被告想要申請重新進行司法鑑定的,應該説明充分的理由,法院才會予以准許。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一)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鑑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業務範圍;
(二)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儀器、設備;
(三)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四)每項司法鑑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鑑定人。
綜上所述,筆跡在現實中可以説是比較主觀的材料文件而非常容易被人模仿,為了防止在公正的司法中出現假冒的證據影響了法官對案件和事實的客觀評價,就需要讓當事人有權利去申請和要求將這些文件進行高科技的鑑定並得出相應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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