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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委託鑑定的效力

進行司法鑑定時,應該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如果單方委託的,另一方可以對鑑定結果提出異議,異議成立的鑑定結論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可以看出,法律不禁止當事人單方委託鑑定。
鑑定的種類有很多,刑事鑑定和民事鑑定有很大不同。刑事鑑定是指偵查機關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中一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作出結論的一種偵查行為。鑑定的主體是唯一確定的,那就是偵查機關,則沒有單方委託鑑定和雙方委託鑑定的説法。

單方委託鑑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