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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當事人單方有權委託司法鑑定嗎?

民事案件當事人單方有權委託司法鑑定嗎?

民事糾紛中,雙方分別提交各自的證據,可能各自選擇的司法鑑定機構不同,也可能出現有矛盾的地方,導致一方不服,要求更換鑑定機構或申請重新鑑定。當事人單方有權委託司法鑑定嗎?要注意鑑定費用的繳納,費用是根據證據的種類而變化的。以下是民法等其他法規中的相關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當事人和法院對於鑑定權利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有關釋義

第二十八條 自行委託鑑定的重新鑑定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條文註釋

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自行鑑定的反駁,必須提供證據。反駁的證據應當圍繞鑑定資格、鑑定程序、鑑定依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科學性、公正性來進行證明。只要能證明自行鑑定的結論在上述某個方面存在疑點,具有不可採性,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鑑定。

三、《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四、《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試行)》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根據委託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鑑定:

1、原委託鑑定事項有遺漏的;

2、委託人就原委託鑑定事項提供新的鑑定材料的;

3、其他需要補充鑑定的情形。

補充鑑定是原委託鑑定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原司法鑑定人進行。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辦案機關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委託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

2、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3、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4、辦案機關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出鑑定申請要在一定期限內完成,材料和費用要齊全,法院同意後可進行鑑定。機構的選擇要協商決定,能夠通過提供足夠證據證明機構違規、結果不明確的可重新鑑定,舉證時期也可看情況延長。鑑定機構也有權按照法律規定不接受不合理的委託。有需要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