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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注意事項主要有哪些

司法鑑定注意事項主要有哪些

一、司法鑑定注意事項主要有哪些?

1、當事人應與鑑定人員積極配合,主動提供相關的傷情資料、物證和檢材,如實接受鑑定人員的詢問、調查和檢驗。

2、在鑑定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提供偽證,如提供偽證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3、當事人不得私自更改鑑定書的內容,否則該鑑定書無效。

4、如果對鑑定的結論不服,可以申請由雙方共同認可或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指定的鑑定部門重新進行鑑定。

5、鑑定結束後,當事人應對返還的有關材料、物證、檢材妥善保管,以備後用。

二、司法鑑定的對象

我國司法鑑定機制的建立以刑事鑑定為基礎,但隨着DNA技術、圖像增強技術、儀器自動化技術、計算機指紋系統、痕跡自動檢索系統和人工智能系統等許多尖端技術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及很多非訴訟活動如民事仲裁中的廣泛應用,司法鑑定的範圍也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現代科學技術攻克了許多過去不能鑑定的專門性問題。現今的司法鑑定不僅包括傳統的痕跡鑑定、筆跡鑑定和文件真偽鑑定、文書材料鑑定等,還包括如今的DNA親子鑑定,書寫時間鑑定,測謊檢測,產品質量的檢驗,證件、證書、票證鑑定以及動、植物物質鑑定,邊防出入境檢查等。在司法實踐中,專門性問題主要指物證技術學、法醫學、司法精神病學等專業學科領域內的問題,專門性問題涉及的範圍非常廣泛。一般説來,鑑定的範圍包括刑事物證鑑定,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精神病的醫學鑑定,扣押物品的價格鑑定,文物和珍稀、瀕危動植物及其製品鑑定,違禁品、危險品鑑定,電子數據鑑定等。鑑定的客體可以分為三大類型:

1、人體或與人體有關的物質如血液、精液、唾液、尿液、毛髮、手足印、口語音等;

2、存在於自然界的各種物質或環境、地理、地貌等;三是由人的腦力或體力勞動創造的各種物質產品,如文字、圖像、票據、建築物、機械設備等。凡是作為鑑定對象的,本身應至少推定為與案件事實有關聯性;反之,則不能作為鑑定對象。

三、做司法鑑定要多長時間?

司法鑑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託人説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複雜、疑難案件的鑑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並徵得委託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法醫精神病鑑定及司法會計鑑定的時限可適當延長,一般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鑑定過程中需要補充鑑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司法鑑定是一項非常嚴肅的民事活動,不管是鑑定機構不負責任,或者是申請鑑定者可能在這個過程當中提供虛假的材料,都無法保證司法鑑定結論的正確性和權威性。並且這些也都是有據可查的,任何人試圖通過一些違規操作的方法來改變司法鑑定結論的,情節嚴重的都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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