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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彎讓直行責任判定標準是什麼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2項的規定,車輛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以下討論中有來車、車輛字眼的,指的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

轉彎讓直行責任判定標準是什麼

(一)同一道路,相對方向行駛,轉彎讓直行。(為什麼説是相對方向的,因為後面有法規和這個衝突。所以常説的轉彎讓直行只適用於同一道路的相對方向)

1、綠燈時,相對方向轉彎讓直行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第1項“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1條第7項“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

2、無紅綠燈時,相對方向轉彎讓直行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2條第3項:“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二)信號燈控制的轉彎或直行一方有優先通行權。

1、紅燈右轉車輛應讓綠燈直行車輛通行,此時轉彎讓直行,其實是信號燈在控制,和在第一種情況中的轉彎讓直行無關。綠燈時右轉車輛只需要讓綠燈直行的非機動車。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第3款“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2、上一輪信號放行轉彎車優先通行,上輪信號燈黃燈亮時進入路口左轉或右轉的車,本輪信號燈綠燈直行車應當讓行。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第2項“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有標誌標線控制的直行車讓不受控制的轉彎、變更車道車先行。

1、受輔路標誌控制的,讓有主路標誌控制的轉彎、變更車道機動車。

2、有讓行標誌的,直行要讓轉彎。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2條第1項:“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四)同一道路,同方向,同車道:轉彎前車比直行後車有優先通行權。

1、無論前車轉彎、掉頭,都比直行後車更具有優先通行權。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條第1項“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

2、道路交通安全法,僅規定前車左轉、掉頭禁止超車,沒有規定前車右轉不能超車。但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7條中,已經規定了超車必須在左側,所以理論上右轉彎不會和後方來車有衝突。發生事故,自然是違章右側超車的負責。

(五)沒有交通信號和標線的路口,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這個稍微複雜些

1、引出來的2種讓行情況

(1)通過路口左轉車,讓右方道路直行和左轉車。

(2)通過路口直行車,讓右方道路直行和轉彎車,包括左轉和右轉。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2條第2項“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2、對於該項的詳細解釋

(1)交叉路口包括所有的路口,比如常見的十字路口,丁字路口,不規則路口等。

(2)通過交叉路口車輛的運行狀態,包括直行和轉彎。

(3)右方道路的來車運動狀態,也包括直行和轉彎,因為無論直行和轉彎,都要通過交叉路口中心點附近,並且有方是否有車容易判斷,但是車輛是轉彎還是直行這個很難判斷。

(4)非機動車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9條第2項,也規定了在沒有信號燈、標誌標線控制的路口,讓右方道路來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

綜上所述,目前的讓行規定只有建立在大家都遵守的情況下才能彰顯出其作用以及科學性。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關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將面臨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