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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回執單有用嗎

有用。
1、取保候審的回執單,應該是由派出所給決定機關的回覆。
2、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送達回執是取保候審程序中的法律文書。就是辦案機關要把當事人取保候審的事告訴居住地派出所,由居住地派出所對其監管。回執,就是用來證明辦案機關履行了告知執行機關(派出所)的證明。
3、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以《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必要時,辦案部門可以協助執行。
執行地為本地,但辦案部門與執行派出所非同一部門的,辦案部門應當將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及相關材料送達執行派出所,送達回執附卷。
執行地為異地,辦案部門應當將《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及相關材料以掛號信形式郵寄送達,郵寄掛號信憑證附卷。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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