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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人保需要執行單位嗎

需要,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但由於公安機關警力不足等原因,對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檢察、法院交付執行的被告人基本處於失控狀態,特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地在外省、市的,是由案發地公安機關執行,還是由被告人住所地公安機關執行不統一。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的人保需要執行單位嗎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在宣佈取保候審決定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