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取保候審

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手續有哪些?

一、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手續有哪些?

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手續有哪些?

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有三種方式,不同方式有不同手續和程序。

第一種是在拘留期間向公安機關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

第二種是在逮捕決定作出之前向檢察院提出《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見書》,並附上相應證據材料。這種情況並非嚴格意義上的取保候審,只是結果等同於取保候審。

第三種是在嫌疑人被檢察院逮捕後至法院判決生效前,向辦案機關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要求重新審查羈押嫌疑人的必要性,如果被認為無必要,將會被變更為取保候審。這種情況也不是取保候審,我們稱之為羈押必要性審查,但是如果辯護意見被採納,結果就是取保候審。

所以當被告或親屬不能寫申請時也可以聘請名律師來完成,對這名律師本身沒什麼要求,只要熟悉以上的流程和手續的基本都沒問題。

二、取保候審的流程是怎樣的?

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71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