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審手機被扣什麼時候可以拿
一、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審手機被扣什麼時候可以拿?
如果手機是重要的物證,是不會退回給嫌疑人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二十七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八條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扣押財物、文件的,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製作扣押決定書;在現場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財物、文件的,由現場指揮人員決定;但扣押財物、文件價值較高或者可能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扣押決定書。
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動的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並製作查封決定書。
第二百二十九條 執行查封、扣押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出示本規定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法律文書。
查封、扣押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對於無法確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第二百三十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三份,寫明財物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數量、特徵及其來源等,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
對於財物、文件的持有人無法確定,以及持有人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清單中註明。
依法扣押文物、貴金屬、珠寶、字畫等貴重財物的,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像,並及時鑑定、估價。
執行查封、扣押時,應當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能夠保證偵查活動正常進行的,可以允許有關當事人繼續合理使用有關涉案財物,但應當採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
二、取保候審的解除是怎麼規定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第一百零八條需要解除取保候審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並及時通知負責執行的派出所、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和有關單位。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決定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決定書及時解除取保候審,並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和有關單位。
在司法機關偵辦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沒有權利隨便扣押嫌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但是跟案件相關的各種財物、文件,司法機關都可以依法進行扣押,若手機屬於重要的物證,短時間之內肯定不會退還給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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