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當事人不出面怎麼辦
1、民事糾紛當事人不出面是可以不去,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去。但開庭時,當事人必須到庭,尤其是原告,如果不到庭,會被法院按自動撤訴處理的。《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2、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的效力主要表現為:
(1)終結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生效後,説明人民法院最終從法律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結束了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結果,不經審判監督程序,不得隨意撤銷、變更或作出與原調解相牴觸的裁判。
(2)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不得再行起訴,但是調解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撤訴的離婚案件等幾類涉及人身關係的案件除外。
(3)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或上訴人民法院非經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銷調解書和改變調解書的內容。
(4)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生效調解書,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民事案件被告人不出庭怎麼辦
(1)被告不出庭可以進行缺席判決,由被告自行承擔沒有辯護的惡果;
(2)如必須被告出庭的案件,兩次合法傳喚不到庭,會採取拘傳措施;
(3)判決後被告不還,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執行期限一般六個月內,案情複雜經批准可以延長,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只有終結。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對於這個民事訴訟當事人不出面怎麼處理的這種是要看情況來定的,如果現階段只是庭外調解的話,去不去是遵循一個自願原則的,不去的話是可以委託代理人去的;但如果到了開庭的時候不出面的話是會被缺席判決的甚至有可能還會拘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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