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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我國有關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具體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檢察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與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者暫時解除其羈押的刑事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禁止適用取保候審的主體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指出,對累犯,犯罪集團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嫌疑人不得適用取保候審。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刑事訴法法第六十五條第3款之規定的除外。

《高檢規則》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去報請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流程

我國取保候審採用保證人擔保、保證金擔保的方式。

保證人擔保: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先向執法司法機關提交保證人資料,執法司法機關對其提交的保證人資料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合格後,保證人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履行相應法律義務,並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若取保候審期間,保證人未能依法履行相應法律義務,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違反取保候審制度的行為或違法行為未及時報告的,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對保證人作出罰款的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若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願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的,由當時決定機關責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保證金擔保方式,並將變更情況通知執行機關。

保證金擔保:執法司法機關應當保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申報取保候審不以逃避偵查、起訴、審判為目的,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對案件的性質、情節以及報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若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報告人出現違法行為或違反取保候審制度的行為,執法司法機關依法予以沒收保證金,並根據案情,責令犯罪嫌疑人、報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執法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變更強制措施。

撤銷變更取保候審的情形

我國法律規定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也就是説在12個月後就需要對犯罪嫌疑人作出撤銷或變更取保候審。同時,若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期間又犯新罪或發生違法、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情形,也是要對其撤銷或變更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與犯罪嫌疑人實際執行的刑期

根據我國有關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二者之間並無必然聯繫。只不過犯罪嫌疑人若在取保候審期間又犯新罪的,説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悔改的表現。因此執法司法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收監。從理論上來説,如果新罪顯著輕微的,還可以繼續取保候審。其次,前罪和新罪會數罪併罰。取保候審期間故意犯新罪,違反了取保候審規定,應當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羈押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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