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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保證人責任有哪些

在為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時候,除了在條件上面有所要求外,同時也需要提供擔保,結合《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這裏的擔保就分為了保證人擔保和保證金擔保。而作為保證人,肯定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那取保候審保證人責任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取保候審保證人責任有哪些

一、取保候審保證人責任有哪些

(一)保證人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保證義務的責任。關於保證人的責任,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釋”第七十三條規定:“根據案件事實,認為已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逃匿的,如果保證人與該被告人串通,協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的,對保證人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同時也是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保證人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應當以其保證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數額為限。”

二、取保候審保證人的義務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向執行機關報告。

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有: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有些人因為覺得取保候審的保證金數額太高,而選擇通過提高保證人來進行擔保,但其實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是有資格成為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在法律方面有相應的規定,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自然不能作為取保候審的保證人。當然,作為保證人,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同時履行自己的義務,實際取保候審保證人責任有哪些,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標籤:責任 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