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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去外地怎麼申請

取保候審人員去外地需要向執行機關報告,經執行機關批准才能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依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取保候審去外地怎麼申請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在宣佈取保候審決定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