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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取保候審後怎麼去外地?

一、酒駕取保候審後怎麼去外地?

酒駕取保候審後怎麼去外地?

酒駕取保候審後只有經過執行機關的批准是才可以去外地的,但在傳訊的時候應當及時到案。

但如果沒有經過執行機關的批准擅自去外地,已經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對其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取保候審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取保候審期限到了怎麼辦?

採取保證人形式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發現保證人喪失了擔保條件時,應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決定機關收到執行機關的書面通知後,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佈退還保證金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綜合上面所説的,酒駕如果被取保候審不代表着案件已經結案,需要由當事人進行配合隨時的報道,因而當事人就不能隨便的外出,如果要到外地工作或者是辦事,都需要得到執法人員的同意才可以實施,如果私自的外出這是會承擔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