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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主動取保説明什麼?

一、公安局主動取保説明什麼?

公安局主動取保説明什麼?

公安局主動取保説明犯罪事實仍在調查取證過程中,但已經拘留期限屆滿。公安局將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以後,最長時間不能超過37天,如果在這個期間內檢察院沒有批准逮捕,公安局就通知家裏辦理取保候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源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人民檢察院規定的可取保候審條件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予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4)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5)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6)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審查起訴期限內結案,需要繼續偵查或者審查起訴的;

(7)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取保程序作為司法審理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手段,是可以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調查取證情況來進行認定和處理的,對於公安局主動取保的行為,是屬於公安機關根據實際的司法審理情況而採取的措施,應當配合公安機關的決議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