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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取保候審的條件具體是什麼

一、檢察院取保候審的條件具體是什麼

檢察院取保候審的條件具體是什麼

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可以知道,檢察院取保候審的條件是很清楚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可以知道,檢察院取保候審的條件如下。人民檢察院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二、應明確什麼類型的案件能夠辦理取保候審

從案件類型來看,能夠辦理取保候審的主要集中為以下幾種類型:

1、交通肇事等過失犯罪(如果就經濟賠償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則可能更大);

2、數額不大,並且已經退贓的經濟型犯罪案件(如:貪污、職務侵佔,侵犯知識產權類等);

3、危害結果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

4、對被害人已經進行經濟賠償的故意傷害(輕傷)案;

5、部分危害性不大的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如:數額較小的虛開增值税發票等)

此外,還需注意的是,在辦理取保候審的過程中,户籍也是辦案機關考慮是否適用取保候審措施的重要因素。一般來説,本地户籍的居民適用取保候審的比例遠遠高於外地居民,主要原因在於,外地居民流動性大,經濟來源、社會關係都不夠穩定,不利於取保候審後的監管。一旦發生犯罪嫌疑人逃跑,往往會對案件的進展造成重大阻礙,甚至做出取保候審決定的辦案人員也會負上一定責任。

關於檢察院取保候審的條件什麼的這個問題,説實話其實不難,因為我國法律對檢察院取保候審的條件有明確的規定。比如説,行為人患有嚴重疾病的,等等,都是有可能取保候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