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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通知家屬時間

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對不配合調查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權拘傳。但拘傳是否會通知家屬呢?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拘傳通知家屬時間的相關信息,詳細請閲讀下文。

拘傳通知家屬時間

一、拘傳是否會通知家屬

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在拘留前進行拘傳的時間最長為二十四小時。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一般通知家屬的時間為48小時。但拘傳不一定會通知家屬。

二、拘傳的有關法律規定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訊問結束後,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註明。

第六十二條 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需要對被拘傳人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拘傳期間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對於不批准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三、拘傳的程序

1、填寫《拘傳證》,並報負責人審批。

辦案人員根據辦案情況,認為需要採用拘傳措施的,應首先填寫《拘傳證 》,然後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審批。

2、拘傳的執行。

拘傳應當由兩人以上的執行人員執行。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到案。

3、拘傳的次數與時間。

刑訴法修正案第一百一十七條“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4、拘傳的地點。

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0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5條規定,拘傳的地點,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縣以內。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户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5、拘傳的結果。

公、檢、法機關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傳到案後,應當立即訊問。訊問結束後,應根據案件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認為依法應當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可以採用其他相應的強制措施;認為不宜適用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立即釋放,不得變相扣押。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公安機關辦案可以使用拘傳,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時候,如果必須要到的被告人兩次都沒到,且無正當理由,那麼人民法院也可以拘傳,要求被告強制到案。拘傳的時間較短,一般不超過十二小時。

標籤:家屬 時間 拘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