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傳喚通知家屬時間不超過多久
一、口頭傳喚通知家屬時間不超過多久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由上我們可知,口頭傳喚後,對違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沒有特殊情況公安機關傳喚查證時間不會超過八個小時。但是如果情況複雜的話,也不會超過二十四個小時。而對於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口頭傳喚的時間不會超過十二個小時,案件重大的時間也不會超過二十四個小時。對於口頭傳喚超過八小時的,要考慮到案件的複雜情況,看具體的案件分析,如果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時間,建議找律師進行諮詢處理。
二、口頭傳喚的情況
口頭傳喚不屬於刑事強制措施,但卻在刑事訴訟當中進程被使用到。如果被傳喚人不及時到案的話,在經過相應的批准手續後,可以對其強制傳喚。以下情況下會被口頭傳喚。
1、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綜上所述,對於口頭傳喚的時間是有規定的,一般的情況下傳喚不能超過二十四小時,如果不能對人進行拘留,傳喚時間到後當事人有權利離開,除非是一些特別重大的案件等特殊情況,否則傳喚的持續時間不能超過二十四小時。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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