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需要請律師麼?
一、刑事拘留需要請律師麼?
需要的。
1.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措施,説明案件性質比較嚴重,並且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基本上是在拘留期間取得。
2.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是第一次進看守所,不知內部規定,總以為看管自己的人員就是辦案人員,內心不知自己犯的事有多嚴重,也不知道自己有什麼權利,還擔心被刑訊逼供。甚至辦案人員叫他們簽字,他們看都不敢看或與自己説的不一致就簽了,這樣的話對自己是相當不利的。
3.律師在刑事拘留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提出意見。還可以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確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訴的話,二審法院可以改判,可能判三年有期徒刑緩刑一年。這個需要看具體案情的。
二、判刑之後可以爭取監外執行嗎?
適用情形符合的,有機會爭取監外執行。
1.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於被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符合法定情形,不適宜在監獄或者拘役所等場所執行刑罰,暫時採取不予關押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這一制度的設立體現了中國懲罰罪犯與改造罪犯相結合和人道主義的刑事政策,有利於對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
2.《刑事訴訟法》第254條對暫予監外執行條件作了明確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3.暫予監外執行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在交付執行前,由人民法院決定的;另一種是在交付執行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4條對暫予監外執行條件作了明確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刑事拘留是需要請律師的,如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或者需要哺乳嬰兒,罪犯懷孕的情況下,是可以考慮監外執行的,反之則不可,監外執行還有其他的規定,要看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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