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不讓律師會見嗎?
一、被刑事拘留不讓律師會見嗎?
犯罪嫌疑人有拘留期間有權委託律師進行辯護,委託辯護人後,辯護人有權會見嫌疑人,瞭解案件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二、律師會見當事人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在偵查、審查起訴及審判階段律師會見的內容和工作方向,作為一名刑事辯護律師應關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會見前的準備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會見之前應進一步檢查委託手續填寫是否完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公函領取和填寫得是否規範、隨同人員(協辦人員)是否持有執業律師證或實習律師證、律師助理證、本次會見的重點內容如果較多還應列出提綱。
2、會見過程中除應注意上述列舉的的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原則以外,還必須注意不要將通訊工具交在押人使用、不要夾帶信件、現金、物品等,要特別注意被會見人的精神狀態和心理動向,一個人在押狀態下對律師的信任和依賴是無可替代的,律師如果發現異常應及時與看押機關或司法機關溝通,律師要想獲得別人的尊重必須以自己的行為來證明自己,而不應成天抱怨災“這難”“那難”,其實世界上最難的事是克服自己、管好自己。
3、每一次常規的會見之後,承辦律師都應對會見獲得的當事人(被告人)陳述進行研究,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線索、案情線索要認真分析,該取證的應取證、該申請取證的應及時申請,因為只有“證據”才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利器。
三、刑事拘留的程序
1、拘留的決定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然後由提請批准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的決定書送。
2、拘留的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3、拘留的期限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人有拘留期間有權委託律師進行辯護,委託辯護人後,辯護人有權會見嫌疑人,瞭解案件的情況。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對嫌疑人進行拘留後,公安機關應該通知其家屬,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家屬得知家人被拘留後,是不能和嫌疑人見面的。
-
刑事強制措施有哪些特徵
律師解析:刑事強制措施的特徵有:強制措施是預防性措施,而不是懲戒性措施。強制措施是一種臨時性措施,隨着刑事訴訟的進程,強制措施應根據案件的進展情況而予以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的內容是人的人身自由的處分。強制措施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
-
詐騙罪具體怎麼個流程(辦案)
律師解答:有偵查、起訴、審判流程。律師解析:我國詐騙罪的辦案流程。一、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
-
網絡誹謗罪該如何調查
律師解析:(1)截圖留作證據;(2)申請人民法院從網站後台調取、侮辱言語的;(3)對於取證有困難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誹謗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在取證和告訴的過程中有任何具體問題。(4)可以通過截圖、翻拍等方式自行取證。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
-
離婚調解書一
離婚調解書原告:楊某委託代理人:劉嬌律師被告:殷某案由:離婚糾紛原告楊某訴稱,原被告於2003年6月相識戀愛,於2004年登記結婚,2006年雙方生育一女。婚後雙方性格脾氣一直不和,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自女兒出生後,雙方因家庭經濟開銷問題而加深矛盾,從而導致夫妻感情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