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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由履行合同義務一方舉證

一、什麼情況由履行合同義務一方舉證

什麼情況由履行合同義務一方舉證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後,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條款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從而使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實現的行為。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的爭議,一般情況下是指一方當事人主張合同尚未履行,或者認為合同已不具有履行效力等。

根據《民事證據規則》第5條第2款規定:“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這一規定體現了就合同法律關係中所適用舉證責任分配的一種例外規則,即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按一般規則,凡當事人主張一定的權利,負擔舉證責任。但是,當對合同是否履行作為一種待證事實再沿用這種規則,勢必加重了合同權利人的舉證負擔,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在證明責任負擔上也不盡合乎情理。

同時又由於執行合同的義務都表現為當事人的積極行為,如執行合同規定的交付,完成合同規定的工作事項等,這些在客觀上有條件加以證明。因此,由主張已經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被告)負舉證責任是符合公平原則的。

二、合同的無效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1、以欺詐為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欺詐方具有欺詐的故意;欺詐方實施了欺詐行為,故意告知虛假情況(如把贋品説成是真跡,把劣質品説成是優等品等),或者意隱瞞真實情況(如有義務以行為或語言告知產品的瑕疵卻不向對方履行告知義務);相對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受欺詐人因錯誤而作出意思表示。以脅迫為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當事人負舉證責任的要件事實有:有實施壓力的脅迫行為,如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之行為;脅迫行為須是非法的;有脅迫的故意;相對人因脅迫而產生恐懼,因恐懼而訂立了合同。

2、以惡意串通為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欠缺效果意思,即表示行為與內心真實意思不一致;非真意表示系與相對人通謀實施;行為人有主觀上的惡意,即明知或應知其行為會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而故意為之。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是一種內容違法的虛假行為,又稱偽裝行為

當事人以行為虛假為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應當證明的要件事實是:行為人故意表現出來的形式或故意實施的行為並非其真正要達到的目的,而只是藉助合法的合同外表達到非法的目的。

4、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應當就訂約目的、合同內容和形式違反民法中的強行性規範或者其他部門法中的禁止性規範等事實負舉證責任

比如證明對方通過訂立合同,從事詐騙、行賄受賄等觸犯刑律的行為,或者有偷税、漏税、逃匯、套匯等違反税收徵管、外匯管理的情形。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在正式簽訂合同以後,都需要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來履行自己的業務,如果因為合同義務的履行而發生糾紛,而選擇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問題的時候,那麼這個時候就需要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來進行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