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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37天未放人也沒逮捕怎麼回事?

刑事拘留37天未放人也沒逮捕怎麼回事?

一、刑事拘留37天未放人也沒逮捕怎麼回事?

可能案件還沒調查清楚。

1.《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2.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3.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無犯罪記錄證明有刑事拘留怎麼辦?

可以要求公安部門開無犯罪證明。

1.被拘留過,但沒有經過法院開庭審理、宣判有罪的法律程序,可以開出無犯罪記錄證明。

2.《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犯罪記錄指的是經法院開庭審理,並判決有罪,這才有犯罪記錄。僅是被拘留,當然不能認定有犯罪記錄

三、刑事拘留後什麼時候家屬可以探視?

家屬不可以探視。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一般沒有調查清楚是不會逮捕的,受委託的律師有可以找機關去了解嫌疑人可能涉及到的罪名,也可以會見嫌疑人的。雖然是被拘留,但是沒有經過正式的宣判,任何人無權認為公民是有罪的,並且只有起訴了之後才有案底,正常的刑事拘留是不會有影響的,也不會影響到子女的請前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