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什麼情況下超期羈押?
一、根據法律規定什麼情況下超期羈押?
超期羈押是在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情況下的,所謂超期羈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被採取強制羈押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稱之超期羈押。拘留羈押期限在公安機關最長37天;被捕最長的羈押期限7個月,兩者合併一般最長羈押期限即8個月零7天。是否超期羈押要分階段。一般情況下,在拘留期間羈押,最長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還沒有被檢察機關批捕,就得釋放,否則就叫超期羈押;如果檢察機關批捕後,加上拘留的37天即8個月零7天,檢察機關還沒有起訴,就得釋放,否則叫超期羈押;檢察院起訴到法院,一般是兩個半月宣判,超過兩個半月法定辦案期限,還沒有結案的,構成超期羈押。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5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如果你們有案件屬於超期羈押,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行使權利,以維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被超期羈押怎麼辦?
如果司法機關在羈押期限屆滿後仍不放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司法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如何處理,法律規定了三種辦法:
一是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應當予以釋放;
二是對於取保候審超過十二個月或者監視居住超過六個月的,應當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三是變更強制措施,如對被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羈押,改為採取取保候審。
如果到了法定期限不能辦結,對於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則上應當釋放。對於還需要繼續偵查、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者繼續審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可能我們不會遇到被羈押的狀況,但是如果是涉嫌到違法犯罪行為的話,還是有可能會被採取一定的行政拘留或者是刑事拘留的措施,但這也是有一定的人生自由時間的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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