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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陪送一輛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結婚陪送一輛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律師解析:父母為自己的女兒結婚而購買的車輛,其在性質上屬於陪嫁物,婚前陪嫁物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1063條中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1條也有相關規定,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獨生子女已成為當前城市家庭結構的主要形式。在這種家庭結構下,女兒出嫁前,女方父母往往會陪嫁一定財產,併成為當今社會普遍的社會習俗。關於陪嫁物的法律性質,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屬女方個人財產,若離婚的仍是女方個人財產。
如果是結婚後,女方父母買的車,若未明確是對女方的個人贈與的,則認為是對夫妻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