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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後又提請批捕的可能性有嗎?

取保候審後又提請批捕的可能性有嗎?

一、取保候審後又提請批捕的可能性有嗎?

仍然是有可能被檢察批准逮捕的。

取保候審只是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採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如果當事人被取保候審的,並不表示其不構成犯罪,也不能因此而表示來再追究其刑事責任。所以,對於被取保候審的當事人,如果仍會按正常刑事訴訟程序處理,如果檢察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有逮捕必要的,仍然會批准逮捕。

當然,在正常情況下,如果案情較輕且沒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公安機關可不向檢察院申請批捕,在案件偵查終結將案件移送後,再由檢察院或法院根據具體案情來決定是否需要逮捕。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於定罪,逮捕的標準低於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綜合上面所説的,取保候審申請成功之後不代表着犯罪的判決結果已出來,這只是對犯罪嫌疑人做出的強制措施,一般只要找到合法的犯罪證據,那麼也是有被批捕的可能性,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