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在逃和批捕在逃是否有區別
一、刑拘在逃和批捕在逃是否有區別
是有區別的。
1、批捕在逃:指已經被檢察院出示逮捕令的情況下在逃,批捕在逃與刑拘在逃的執行形式是一樣的,但是批捕在逃更具法律效力;
2、刑拘在逃: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真相而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情況下,找機會逃跑。在逃犯如被抓獲應當從重判決,如投案自首的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批捕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為了防止逮捕的過量適用,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了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即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第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
第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有逮捕必要指:
1、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
2、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4、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
5、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
6、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三、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 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132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82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 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2、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 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於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犯罪嫌疑人選擇逃跑的這種做法,都證明了當事人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是完全沒有悔改之意的,甚至妄圖通過逃跑逃過法律的制裁。其實,先不用現如今的刑偵手段都是非常的高科技的,犯罪嫌疑人選擇逃跑的做法本身就很無知,到最後不但會被抓獲,抓獲以後還有可能會加重量刑結果。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
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限是怎樣規定
律師解答:最遲15個月。律師解析:逮捕之後,公安有二個月的偵查時間,經上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重大刑事案件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然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長審查一個半月,期間可以退查給公安,那樣公安又可以偵查一個月,之後再送檢察院,檢察院再審查一...
-
拘留刑拘六天放出來是不是就沒事了
律師解答:不一定。律師解析:不一定。被刑事拘留後會有以下幾種情況:1、需要進行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2、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對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手續後,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3、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
-
監視居住是在看守所嗎
律師解析:行為人被監視居住的,不在看守所。監視居住應當在行為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
-
從逮捕到審判最快一般要多長時間?
律師解析:被批捕後,如果要判刑的,最短4個月之內,最長15個半月。在審查批捕過程中,需要看當事人符合逮捕條件,公安機關偵查活動是否違法,如果有違法的,應當糾正。批准逮捕後多久移送審查起訴要根據公安機關的偵查進度確定。一般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為二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