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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在逃和批捕在逃是否有區別

刑拘在逃和批捕在逃是否有區別

一、刑拘在逃和批捕在逃是否有區別

是有區別的。

1、批捕在逃:指已經被檢察院出示逮捕令的情況下在逃,批捕在逃與刑拘在逃的執行形式是一樣的,但是批捕在逃更具法律效力;

2、刑拘在逃: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真相而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情況下,找機會逃跑。在逃犯如被抓獲應當從重判決,如投案自首的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批捕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為了防止逮捕的過量適用,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了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即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第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

第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有逮捕必要指:

1、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

2、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4、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

5、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

6、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三、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 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132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82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 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2、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 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於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犯罪嫌疑人選擇逃跑的這種做法,都證明了當事人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是完全沒有悔改之意的,甚至妄圖通過逃跑逃過法律的制裁。其實,先不用現如今的刑偵手段都是非常的高科技的,犯罪嫌疑人選擇逃跑的做法本身就很無知,到最後不但會被抓獲,抓獲以後還有可能會加重量刑結果。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標籤:批捕 刑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