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在逃和批捕在逃有啥區別?
刑事在逃和批捕在逃有啥區別?
1、在逃指身份是嫌疑人情況下在逃;批捕在逃,指已經被檢察院出示逮捕令的情況下在逃,刑拘在逃,當然指的是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情況下,找機會逃跑。
2、在逃是指違法犯罪人員為了逃避法律懲罰而採用方法。批捕在逃與刑拘在逃的執行形式是一樣的,但是批捕在逃更具法律效力,而刑拘在逃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真相而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批捕在逃是經過人民檢察院審核認為有違法犯罪嫌疑,而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但是執行都是公安機關執行。在逃犯如被抓獲應當從重判決,如投案自首的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在逃犯可以宣告失蹤嗎
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為消除因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響,法律通過設立宣告失蹤制度,通過宣告下落不明人為失蹤人,併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蹤人財產,以保護失蹤人與相對人的財產權益。它是一種不確定的自然事實狀態的法律確認,目的在於結束失蹤人財產關係的不確定狀態,保護失蹤人的利益,兼及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1、存在宣告公民失蹤的法律事實。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為失蹤人。
2、有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利害關係人,是指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關係或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包括下落不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之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宣告失蹤,必須有人提出申請,而且提出申請的人必須是利害關係人。無人申請,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宣告公民失蹤;提出申請的人與失蹤人沒有利害關係,其申請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得宣告公民失蹤。
3、申請採取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書應當載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申請人的請求,並附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其中,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是申請宣告失蹤的必不可少的附件。
4、受申請的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通則執行意見》)的規定,宣告失蹤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利害關係人只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才能啟動宣告失蹤程序;只有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能宣告公民失蹤。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逃就説明犯罪有員有罪在身而自己不想認罪所選擇的一種方式,但對於這種方式無疑是加重了犯罪人員的罪行,不管是刑事在逃和批捕在逃這兩種的情形都是不一樣,所以,在有錯的情況下一定要積極的認錯,這樣也可以減輕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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