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律師會見權的規定有哪些
一、廣東律師會見權的規定有哪些?
新刑訴在律師與犯罪嫌疑人會面上的規定全面吸收了律師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但是又與律師法有明顯的區別。
1、會見時間。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時間,由現行刑訴法的“第一次訊問後”提前至“第一次訊問日起”,並且新刑訴還刪除了現行刑事訴訟法中涉及國家祕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須經偵查機關批准的限制。完全吸收了律師法的規定。
2、會見手續。新刑訴吸收了律師法第三十三條,“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證)即可會見的規定。
3、會見程序。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的規定,取消了現行刑訴法偵查階段的會見偵查機關根據情況可以派員在場的規定。對一般案件,律師會見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必須最遲在四十八小時內予以安排,這一規定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實踐中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必須經辦案機關安排的問題,但是看守所“四十八小時”的寬限,在實踐中可能會帶來新的問題。而且“四十八小時”一旦成為常態,會直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的整體會見效果。
4、會見範圍。與律師法不同的是,新刑訴雖然取消了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偵查階段的會見應經偵查機關批准的限制,但是增加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人員的,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的限制。因此,實際上,與現行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相比較,律師偵查期間會見在押人須經偵查機關批准的範圍擴大了。即律師會見權比現行法律規定明顯減小。
5、律師與犯罪嫌疑人會面不被監聽。
二、打官司如何挑選合適的律師?
1、執業領域對口
從法律上講,律師承辦案件的類型和範圍不受限制,但是,鑑於現行法律多如牛毛,且不定期修改,不同類型的案件差異也很大,任何一個律師都不可能包醫百病。術業有專攻,優秀的律師對自己的執業領域都有所選擇,有的選擇刑事領域,有的選擇婚姻領域,等等。
2、執業經驗豐富
找律師是辦理案件,非坐而論道,律師實際操作能力尤為關鍵。實際操作能力的形成是一個沉澱的過程,通過不斷辦理案件練就,是執業經驗的體現。執業經驗靠積累和反思而形成和豐富,豐富到一定程度就會形成成熟的操作流程、工作標準和標準文書。
3、專業研究深入
同一執業領域的律師,辦理效果常常也會有差異,因為辦案方式有差異,辦案方式差異根源在於律師專業研究程度的差異,此處的專業研究非指學術研究,而是根據刑事理論前沿和司法實踐,結合自己長期積累的辦案經驗,對實務問題尤其執業技能進行系統總結和提煉。
無論是在哪裏的律師,刑事案件當中會見犯罪嫌疑人都需要遵守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新刑事訴訟法對律師的會見時間,範圍,手續,程序等全部都進行了一定的調整,更充分的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方的合法權利。但對於廣東律師的具體收費標準也就根本沒辦法提供,因為是有各律所自己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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