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到逮捕的時間是多久?
一、批捕到逮捕的時間是多久?
(1)對於公安機關報請批准逮捕的,在行文時用“批准逮捕”。檢察院對於直接受理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逮捕時,行文中使用“決定逮捕”。
(2)《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第一百六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批准逮捕和決定逮捕的辦理程序有哪些?
1、批准逮捕的程序
(1)受理。檢察機關對公安等偵查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應指定專人審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證據等是否齊全,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2)審查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查。審查後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見。
(3)作出決定。檢察人員對提請批捕的案件審查後,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決定後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或《不批准逮捕決定書》,送公安等偵查機關執行。
對公安等偵查機關要求複議、複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應當及時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
2、決定逮捕的程序
決定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作出逮捕決定。
決定逮捕的程序與批准逮捕的程序基本相同。
三、逮捕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在公民做出了違法行為後,也是會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進行立案調查,當司法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有必要被逮捕時,也是可以對其下達批捕申請,如果在申請逮捕決定時,也是需要公安機關收集案件相關證據,同時提交至檢察院進行審批,如果證據充足檢察院也是會下達批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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