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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傳喚的期限是多久

強制傳喚的期限是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傳喚是指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強制傳喚的期限是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