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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檢察院批捕的申訴材料需要哪些?

不服檢察院批捕的申訴材料需要哪些?

一、不服檢察院批捕的申訴材料需要哪些?

1、申訴書一式兩份,需是申訴人親筆簽名的原件,要註明聯絡方式。

2、擬提出申訴的生效法律文書的複印件一式兩份。

3、其他證據材料。

嫌疑人對檢察院批准逮捕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二、檢察院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和報復的;

5、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綜合上面所説的,檢察院進行批捕對於犯罪嫌疑人不服的話,那麼是可以進行申訴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但在此之前就要準備好所有的證明材料,只有擁有合法的證據才能實施自己的請求,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如果確定有錯就需要立即的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