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管制和拘留時間是多久
一、刑法中管制和拘留時間是多久?
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數罪併罰時,可以延長到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期的上限雖然比拘役長,但由於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剝奪人身自由。從性質上講,管制仍輕於拘役。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即在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刑事拘留嫌疑人3天;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天。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可以延長30天,即最長時間是37天。
二、拘役與管制區別是什麼?
拘役與管制雖然都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強制方法,但它們之間存在着明顯的區別:
(1)性質不同。拘役是刑罰種類之一;行政拘留屬於治安行政處罰。
(2)適用的對象不同。拘役適用於犯罪分子;行政拘留適用於違反治安管,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行為人。
(3)適用的機關不同。拘役由法院適用,而行政拘留則由公安機關適用.
(4)依據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適用以刑法為依據;行政拘留的適用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為依據;
(5)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拘役主要適用於罪行較輕、但仍需短期關押改造的犯罪分子。
而且,管制也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羣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
三、管制有哪些特點?
從本質上來講,管制是一種限制自由的刑罰,其比剝奪自由的刑罰種類要輕得多。其特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只限制自由而不剝奪人身自由。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判決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仍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原居住地工作和生活,
2、 被判決管制的犯罪分子要接受公安機關管束和人民羣眾的監督,並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3、 管制的判決歸人民法院,管制的執行歸公安機關。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行使判決權和執行權。
從上述特點我們可以看出,管制從裁決到執行都有嚴格的法律程序,體現了輕刑輕判的刑事政策以及對法院嚴格依法判決的要求。
管制是罪犯處於服刑的階段,國家對於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等這些刑罰都有着具體的時間限制,如果不是數罪併罰的情況管制不會超過三2年。而刑事拘留到37天這其實也代表着當前的案件是比較複雜的,但刑事訴訟法中對管制和拘留時間的規定是強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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