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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批捕了還會放出來嗎

人民檢察院批捕了還會放出來嗎

一、人民檢察院批捕了還會放出來嗎?

檢察院批捕後,是不能放人的,由公安機關履行逮捕程序。如果已經逮捕,説明檢察院已經認定涉嫌犯罪,是很難再放出來的。此時檢察院需要經過審查起訴,若審查起訴通過,則會向法院起訴、經過法院審判後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判罰。

如果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如有重大疾病,可以申請取保候審,這樣人可以先出來,同時由辦案單位將結果報檢察院。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由立案偵查的單位制作《提請批准逮捕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署後,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

檢察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條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證據進行審查,檢察機關採取辦案人員閲卷,審查起訴部門的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的方法進行審查。對重大、複雜、疑難案件的審查批捕,應當交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檢察院批捕後的程序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可以説,被人民檢察院批捕之後犯罪嫌疑人就只能等待刑事法庭開庭審理了,在此期間,一般是沒有任何可以被釋放出來的機會了。當然了,經過批捕,審判,服刑等這幾個階段之後,最終對嫌疑人在服刑完畢之後當然就會被放出來。人身自由被限制這就是犯罪要付出的最基本的代價,所以做什麼事情也不要失去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