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批捕後還可以保釋嗎?
一、人民檢察院批捕後還可以保釋嗎?
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後還會坐牢嗎?
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不是刑罰處罰。關鍵要看取保候審期滿後,法院作出有罪還是無罪,罪重還是罪輕,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判決。
1、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這與判不判刑沒關係。
2、如果法院審理查明未犯罪,當然不會判刑。
3、一般情況下,取保候審的會被判緩刑。
因此,判刑是看你的案情。如果最終查實清楚是有犯罪事實那麼肯定是要判刑的,至於量刑如何也是要案情的,不過一般能取保也説明案情不是很嚴重,量刑在三年以下還有可能判緩刑的。
三、取保候審期滿以後怎麼處理?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佈退還保證金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根據偵辦刑事案件的司法實踐來看,當然批捕之前申請取保候審的可能性會大一些,但批捕後不是不能申請保釋,不過,准予取保候審的可能性會比較小。還有一種情況比較特殊的就是,人民檢察院雖然批捕了,可是自羈押期滿公安機關都沒有偵查完畢的,那公安機關也是必須要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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