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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37天之後怎麼處理

拘留37天之後怎麼處理
律師解析:不是。刑事拘留37天后會有兩種結果:一是案件已經被檢察院批准逮捕;二是直接釋放嫌疑人。刑事拘留、批准逮捕都不等於一定有罪,也不等於必須判刑,因為案件在檢察院審查階段仍可能作出不起訴決定,案件起訴後也仍存在被法院判決無罪的可能性。我國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嫌疑人作出刑事拘留決定後,有30天的時間可以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同時檢察院在收到公安提請逮捕申請後,有7天時間來作出批准/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因此在檢察院批准逮捕之前,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37天。37天過後,如果嫌疑人沒有被直接釋放,那麼通常意味着檢察院已經批准逮捕了。
而檢察院批准逮捕,則意味着檢察院已經基本認可了公安機關提交的證據,認為嫌疑人存在犯罪可能,因此刑事拘留37天后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情況下,通常意味着嫌疑人被判刑的可能性就比較大了。但嫌疑人是不是一定被判處刑罰,還是要經過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判之後才能最終認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