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37天怎麼算?
一、刑事拘留37天怎麼算?
對於流竄作案(指跨市、縣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2人以上),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檢查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具體流程為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刑事拘留起算日自下達刑事拘留決定之日起計算。
二、關於流竄犯的認定
流竄犯是指跨市、縣管轄範圍作案的犯罪分子。凡構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屬於流竄犯罪分子:
1、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省、市、縣繼續作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流竄犯罪分子:
1、確屬到外市、縣旅遊、經商、做工等,在當地偶爾犯罪的;
2、在其居住地與外市、縣的交界處邊沿結合部進行犯罪的。
三、結夥作案如何認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將“結夥作案”解釋為“二人以上共同作案”,並不意味着“二人以上共同作案”一律以“結夥作案”論。“結夥作案”是刑事訴訟法上的概念,一般理解為既包括犯罪集團等有組織犯罪形式,也包括結合比較鬆散、臨時糾合的一般共同犯罪形式。“結夥作案”一般表現為二人以上的不確定的多數人,為實施犯罪糾合在一起,在形式上有明顯的糾集過程,所涉及的犯罪事實相對複雜。犯罪事實單一、人員構成明確、人數相對固定的共同犯罪案件,不能認定為“結夥作案”。
鑑於現行法律法規對“結夥作案”未作出明確界定,筆者建議,以司法解釋形式,對“結夥作案”作出界定,明確“結夥作案”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2、共同作案前有明確的組織、策劃過程;
3、所涉案件事實複雜。
對於37天最長刑事拘留的判定,需要的是對重大嫌疑犯的認定。其中流竄犯需要連續作案才能認定,且在不同城市進行。如果行為人只是在外地偶然犯案或者並非連續作案的,則不可以認定為流竄犯。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結夥作案與多次作案人數不同,結夥作案為2人,多次作案則需要3人才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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