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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事拘留超過37天怎麼處理?

一、一般刑事拘留超過37天怎麼處理?

一般刑事拘留超過37天怎麼處理?

拘留只是刑事案件處理的開始,37天內可能會變為逮捕,然後就是長時間的羈押,直到法院判決生效為止。時間通常半年到一年之間。當然,也有可能變為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二、刑事拘留相關內容

刑事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公安機關在法定七種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採取刑事拘留,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決定。其中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期限為三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期七日,對於有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者多次作案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更可延期三十日。在此期間,公安機關不會停止對案件的偵查,若公安機關認為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需在拘留期限內向人民檢察院提請審批。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認為拘留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解除拘留。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是刑事案件的開始,而刑事拘留最長的時間是37天,如果超過這個時間,案件還沒有判決,那麼就有可能改為其他刑事強制措施,也有可能因為證據不足被釋放。

標籤: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