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不到案會怎樣處理?
一、傳喚不到案會怎樣處理?
根據身份、案情不同,接到刑事傳喚通知後不到案的行為,將導致以下後果:
1.按撤訴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訴處理。根據《高法解釋》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按撤訴處理。
2.缺席判決。根據《高法解釋》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附帶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八十八條 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經傳喚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響開庭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開庭審理。
3.拘傳。根據《高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對經依法傳喚拒不到庭的被告人,可以拘傳。
4.逮捕。根據《高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五)項之規定,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逮捕。
二、傳喚是強制措施嗎?
1.刑事傳喚具有通知功能。刑事傳喚實質是公檢法依照法定程序通知特定的人自行到案的一種訴訟活動,其目的是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2.刑事傳喚不屬於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六章規定的強制措施有五種,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刑事傳喚並未包括在法定的強制措施中。由此可見,刑事傳喚並不屬於刑事強制措施。
3.刑事傳喚具有潛在、間接的強制性。首先,根據《刑警辦案須知》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不得以派人押解或者使用警械等強制方法進行傳喚”之規定,刑事傳喚不具有直接強制性。
根據調查取證的需要,司法機關可以對當事人進行傳喚,當事人沒有特殊原因的情況下,是必須立即接受傳喚並積極配合調查取證的。如果傳喚人不配合相關司法程序的,司法機關可以直接拘傳,並按照相關法規進行處罰,另外,也可以根據犯罪事實的認定情況進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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