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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後什麼時間到公訴?

批捕後什麼時間到公訴?

逮捕以後,偵查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個月,所以逮捕以後大概會在二個月之內提起公訴。

批捕後就進入偵查羈押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為二個月,複雜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對於流竄作案、結夥作案、集團犯罪、取證困難等可以延長二個月,對於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其他經最高檢批准可以無限延長;

偵查終結後,案件移交檢察院,檢察字審查起訴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月,複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補充偵查,期限也是一個月,最多退回兩次;

審查起訴後,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期限不超過三個月,有二審的另論;

案件時間的長短與案件難易程度有關,簡單的整個程序個來也就三個月,複雜的半年甚至一年以上都可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公訴是指檢察院向法院起訴犯罪嫌疑人,並且法院進行開庭審理。但是法院進行開庭審理要經過檢察院的審查起訴,以及在審查起訴之前,公安機關需要對案件進行調查完畢之後才能夠進行公訴。如果在審查起訴期間證據不足的話,可以打回重新調查。

標籤:時間 批捕 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