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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以後到法院的流程以及時間是什麼?

批捕以後到法院的流程以及時間是什麼?

一、批捕以後到法院的流程以及時間是什麼?

按照刑事訴訟法,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批捕一般也是要在兩三個月內到法院才比較合理,當然也沒有經驗這麼絕對,如果是是案情複雜,經過批准可以最長7個月到法院。一般來説,公安機關偵查清楚以後,會把案件的相關情況移交給檢察院審,起訴為一個月,但是如果檢察院認為案情不清的,還需要公安機關接着調查的話,可以讓公安機關補充繼續,會再延長1個月。

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公安機關也會對做出違法行為的公民進行處罰,那麼在處罰前也會對案件進行偵破和審理,如果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以及犯罪經過已經充分掌握時,也是可以向檢察院提出逮捕申請,當檢察院對證據和犯罪事實進行審核通過後,公安機關即可進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