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強制措施

提請批准逮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提請批准逮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提請批准逮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同級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決定書》後,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執行逮捕時,要向被逮捕的人出示《逮捕證》,宣佈逮捕,同時命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或按指印,並註明時間,以作為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時間的起點,也是今後計算刑期開始的依據。如果是先行拘留,後轉為逮捕的,則刑期應從被拘留時算起。如果被逮捕人拒絕簽名或按指印的,執行人員應該在《逮捕證》上加以註明;

(3)對於抗拒逮捕的人可以採取適當的強制手段。對逃跑、暴力抗拒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使用警械直至使用武器;

(4)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並且應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