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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犯三十七天一定會批捕嗎

詐騙犯三十七天一定會批捕嗎

一、詐騙犯三十七天一定會批捕嗎?

涉嫌詐騙刑拘37天也不一定會批捕的,批捕有嚴格的條件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二、不予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採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常見於以下幾種情形:

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四是屬於罪當逮捕,但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三、詐騙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犯詐騙罪的,一般數額較大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若是詐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話,則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間進行處罰,並處罰金。而要是詐騙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則可以處10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總而言之,人民檢察院不會因為公安機關採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就必須得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不符合批捕條件,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沒必要採取逮捕措施的,檢察院有可能會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