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刑事拘留黃金三十七天
一、一般刑事拘留黃金三十七天是什麼意思
刑事拘留黃金三十七天是指刑事拘留最長三十七就會做出釋放或逮捕的決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當家人被刑事拘留,如何把握刑事拘留“黃金37天”時間
1、委託專業的刑事律師當家屬收到“拘留通知書”,是否委託律師,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自身的經濟狀況以及家屬和當事人對案件結果的期望。建議:刑事拘留後家屬應先找專業的刑事律師進行諮詢。如果家庭經濟不允許的話,可以先委託律師先看守所會見一次,瞭解案件情況,判斷後期可能有什麼樣的後果,如果家庭經濟條件允許,建議委託專業刑事律師三個階段,省心省力。
2、律師會見了解案情
當事人刑事拘留後被移送看守所後,與外界隔絕,家屬是無法探視見面的,這種情況怎麼辦呢?提醒:看守所只要律師可以申請會見當事人。律師會見一方面可以為當事人提供心理輔導,與家屬建立聯繫;再者可以為當事人提供案情走勢方面的分析。
3、律師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律師通過會見了解了案件的大概情況後,經律師團隊內部對案件進行論證,分析當事人有無取保候審的可能性,同時與辦案人員積極的溝通,儘快幫當事人爭取取保候審,減少家屬的擔憂。
4、律師為當事人作檢察院批捕前的輔導,提醒:刑事案件中,並不是都可以取保候審的,如果辦案人員不同意取保候審,案件就會移交檢察院申請逮捕,這個時候律師要與當事人會見,做好檢察官訊問時的輔導工作,儘量讓當事人不要漏掉對自己有利的事實與辯解意見。
5、律師向檢察官提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見書
律師向辦案機關申請取保候審後,如果辦案機關沒有通過申請,依舊向檢察院申請批准逮捕,律師可以通過及時地跟進案件,在辦案人員向檢察院申請批准逮捕的時候,和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取得聯繫,並與檢察官當面或者電話溝通案件,並提交書面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見書》,爭取讓檢察官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刑事拘留的黃金三十七天是最佳的取保時間,當然前提是需要符合取保的前提條件,而三十七天一過確認逮捕後,基本上取保的難度會加大,同時之後會進入審判階段,因此最長三十七的拘留時間會被稱為黃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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