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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後查個人賬户是否可以?

批捕後查個人賬户是否可以?

一、批捕後查個人賬户是否可以?

批捕後查個人賬户是可以,但是也需要明白的是,在這個具體的操作過程當中,需要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來進行一個申請,批准逮捕是檢察院的職權。很多信息卷宗移交檢察院了。通過律師上檢察院查詢個人不可以,但是內部是有記錄的。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刑法規定應當不起訴、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釋放犯罪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五十四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二、逮捕的形式要件有哪些?

具體而言,逮捕的形式要件包含三個要點:

1、有權機關決定

為了防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自由,對享有逮捕審批決定權的機關,法律必須作嚴格的限制。一般要求是應當具有獨立法律地位和司法性質,而且能對偵查機關形成制約的機關或人員審批決定。因此,國外多由法官簽發逮捕證。也有一些國家認為檢察長因其職責帶有偵查監督的性質,也應有簽發逮捕證件的權利。

2、須有合法逮捕證件

有證逮捕是逮捕法的一般原則。即實施逮捕必須依據具有法律效力的逮捕文件。而這一文件須經依法請求和審核簽發的法定程序,同時還需具備特定的形式。

在當代社會現在如果對個人如在這個活動當中的話他們進行批准逮捕的話,主要還是因為他們有一些具體的財產,或者説是在犯罪行為方面存在着一些問題,必須要進行一個嚴厲的調查活動,在此調查活動當中,可能會涉及到賬户的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