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一、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決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協助執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期間,不能離開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確有需要要離開的,應向執行監視居所的機關報告,得到同意後方可離開。
監視居住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二、被監視居住的人要遵守什麼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這主要是指兩種情況:一是被監視居住人在本地有固定住處的,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固定住處;二是對於應當採取監視居住措施而在本地沒有固定住處的,應當為他指定居所。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這裏的居所,是公安機關指定的居住場所,而不是直接將被監視居住人關押在拘留所或者看守所。對於監視居住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准被監視居住人離開住處的,應當徵得決定機關的同意。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即被監視居住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會見除與自己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員和所聘請的律師、辯護人以外的其他人。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這是對不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起碼的要求,及時到案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即被監視居住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恫嚇、引誘、收買證人等形式阻撓證人作證或者不如實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即被監視居住人不得利用自己未被羈押的便利條件,隱匿、銷燬、偽造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或者與其他同案犯建立攻守同盟、統一口徑等。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以上規定,如果給司法機關的偵查活動造成了干擾或者增加了困難,或者嚴重妨礙了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應當對其予以逮捕。如果違反規定情節輕微,可以繼續對其監視居住。
對於監視居住,這也是屬於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之一,一般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那麼司法機關可以對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這種措施。確定監視居住期限的時候,也要注意法律中規定最長為6個月,也就是最後確定的期限是不能超過法定的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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